關于創新創業訓練計劃資助經費報銷的通知
各院系:
2016、2017年“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結題工作已全部完成。請各項目負責人參照《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政字【2017】155号)》和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經費管理說明到校财務處報銷項目資助經費,經費報銷截止日期為2018年12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并收回剩餘經費。
附: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說明
創新創業就業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
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說明
為加強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經費管理,根據《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政字〔2017〕155号)、《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暫行)(武院政字[2018]85号)相關規定,對我校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範圍和流程說明如下:
一、經費使用原則
經費采取“專款專用、自由支配、分期撥付、績效管理”原則,由創新創業就業處和相關院系共同分配管理。
1、專款專用:僅用于項目研究相關支出,不得超範圍和赤字使用經費;
2、自由支配:在遵守項目經費使用規定、嚴格遵守财務報賬制度前提下,由項目學生自由支配,指導教師不得使用學生研究經費;
3、分期撥付:項目經費分兩次下撥到項目負責人所在院(系),項目啟動後撥50%,中期檢查通過結題驗收通過後撥50%。項目負責人應做到節約開支,合理使用。
4、績效管理:對中期檢查不合格的項目做終止處理,并停撥剩餘經費。對中期檢查優秀且确實具有很好研究前景的項目可視具體情況經評審後追加經費支持。
二、經費使用範圍及要點
經費使用範圍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必備的實驗材料費、會議費、交通費、印刷費、圖書資料費、論文版面費、專利申請費、差旅費、相關辦公用品及其他費用等。項目經費不得用于與研究無關的軟硬件的購買、任何勞務費、任何餐費、任何通訊費等,以及其他被認定為不合理的費用。各種支出必須有發票,擡頭必須是“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所有票據及票據内容必須合法、真實、有效。
1、實驗材料費:主要包括實驗樣品測試費、試劑費和材料費等。不能購買固定資産類設備(如電腦、移動硬盤、mp3、殺毒軟件等)。
2、會議費:項目學生參加各類會議,除了發票外,還需要正式會議通知;
3、交通費:交通工具限火車、輪船、汽車、公交、地鐵、出租車。火車限硬座硬卧或高鐵二等座。輪船限三等艙。
4、印刷費:創新創業項目相關的複印費、打印費、論文裝訂費及沖洗照片等。(提示:請先咨詢商鋪是否可以開發票,如果開不出發票則選擇其他商鋪。)
5、圖書資料費:隻能購買确是項目研究所需的書籍資料。發票須開所購書籍資料的明細(含書籍名稱、數量、金額等),如确實無法開明細,可開“圖書”,但必須同時附上電腦小票或者書店出具的清單。
6、論文版面費、專利申請費: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資助學生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以及學生以項目為基礎申請的專利應标注“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資助”,專利知識産權歸學校所有。
7、辦公用品:文具及其它易耗品,如紙、筆、本、膠水、夾子、文件夾等。發票應寫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不能寫“辦公用品”、“禮品”等字眼。如确實無法開明細,可開“辦公用品”,但必須同時附上電腦小票或者商店出具的清單。
8、績效支出和勞務費
績效支出是指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績效,根據科研人員和相關人員的實際貢獻安排的獎勵性支出。軟科學研究項目、軟件開發類、咨詢服務類、人文社科類項目,績效支出比例可達65%;科技創新項目,績效支出比例可達項目經費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45%。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後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用,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勞務費應當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文社科類項目勞務費比例不設限制。勞務費安排應與科研人員及相關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挂鈎。
9、其他費用:根據項目研究的實際需要,與項目研究相關的其它合理費用,如郵費、網站制作維護費、場地租賃費等。
三、經費管理
項目資助經費由學校創新創業就業處、财務處和項目所在院(系)共同管理,由承擔項目的學生使用,保證專款專用。
報銷單必須由項目負責人、指導老師簽字,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創新創業就業處審核簽字,然後按學校統一的财務規定報銷。具體報銷操作流程按照學校财務處有關财務管理制度執行。
四、學校大學生創新訓練項目報銷時間統一為每周四下午。
經核查,學校項目管理辦公室有權責令對有下列情況的項目負責人停止使用項目研究經費,将視情節輕重凍結未用經費或追繳已撥經費,對主要責任人予以處罰:1.因申請人執行不力,無故延期又無具體改進措施緻使項目無法按預期完成的;2.申請人将經費挪作他用的。